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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圆成心理:离婚的实质
心理导读: 在那些不允许因精神失常而离婚的国家里,例如英国,那些患精神病的妻子或丈夫就落入了一种难以忍受的境地。除了神学的迷信之外,我们没有任何根据去赞成这种情况。不但适用精神病,也适用性病、习惯性犯罪和习惯性酗酒。以上这些事实都会给婚姻带来危害。它们使伴侣生活成为一个梦想,使生育成为一种罪恶,使孩子和犯罪的父母得不到应有的接触。反对离婚的理由只能是:婚姻是一个圈套,我们要用这个圈套把那些上当者骗入地狱,让...—www.52psy.cn
在那些不允许因精神失常而离婚的国家里,例如英国,那些患精神病的妻子或丈夫就落入了一种难以忍受的境地。除了神学的迷信之外,我们没有任何根据去赞成这种情况。不但适用精神病,也适用性病、习惯性犯罪和习惯性酗酒。以上这些事实都会给婚姻带来危害。它们使伴侣生活成为一个梦想,使生育成为一种罪恶,使孩子和犯罪的父母得不到应有的接触。反对离婚的理由只能是:婚姻是一个圈套,我们要用这个圈套把那些上当者骗入地狱,让他们经受痛苦。真正的分居是离婚的理由。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只是把已有的即婚姻已经破裂的事实,追认一下罢了。从法律的观点出发,这种做法会带来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那就是,如果遗弃或分居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那就会引起连锁反应,使遗弃现象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已婚男女迫切渴望离婚,以致主动创造法律所承认的一切离 47婚条件。过去在英国,如果一个人想离婚,他必须有虐待和通奸的行为。 因此,丈夫和妻子预先约定在佣人面前欧打妻子,作为虐待的依据。我认为,通奸本身不应作为离婚理由。除了那些受教权的命令和强烈的道德自责的人外,其他人都不可能不对通奸产生强烈的冲动。但这种冲动绝不意味着婚姻的失效。即使有了这种冲动,夫妇之间仍会有爱情。比如说,一个出差多日的男人,如果他的身体健全,就很难压制住性欲,尽管他很爱他的妻子。这种不忠行为不应成为夫妻日后幸福生活的障碍,每对夫妇都应当有这种暂时的兴致,因为只要那种潜在的爱仍然存在,这种情趣总会产生。传统道德歪曲了通奸的心理,它认为在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国家,如果对一个人有了爱情,就不可能再对另一个人产生真正的爱情了。大家都知道这不是事实,但由于妒忌心作怪,所有的人又都根据这一伪理论,把蚂蚁说成大象。所以,通奸并不能构成离婚的充分根据,除非人们在通奸的时候,真的认为第三者比自己的丈夫或妻子好。这当然不是指那种导致生孩子的通奸式的性交。一牵涉到私生子,问题就变得复杂了。如婚姻仍在继续,丈夫不但要抚养自己的孩子,也要抚养别人的孩子,还要把别人的孩子当成自己的。这是违反婚姻法则的,会带来无法忍受的本能上的痛苦。在避孕法产生以前,通奸也许确实是一件大事情,但随着避孕法的出现,已使人们很容易把性交和伴侣生活区别开来。合理的离婚理由有两类。第一类是由于某一方有问题,如精神病、酗酒和犯罪行为。 第二类是根据丈夫和妻子的关系。理由可能是:双方经常争吵,无法和睦生活。双方都从事重要工作,工作要求双方必须分居两地,其中一方虽然不讨厌另一方,但对第三者一往情深,以致无法忍受婚姻的约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不能给予帮助,危险就会出现。如果婚姻破裂是由于双方合不来或某一方对第三者怀有极为深切的爱慕之情,法律不应做出否定的判决。双方自愿是最好的离婚理由。如果一方有重大问题,离婚就不需要征得双方的同意。 制定离婚法很困难,无论法律如何规定,法官和审判员总要受情感支配,丈夫和妻子也会极力歪曲立法人的本意。按照英国的法律,夫妇之间的协议不能作为离婚的依据,事实上,夫妇之间常有这种协议。在纽约,人们往往走得更远,他们会找一些伪证人,作为可依法处罚通奸的凭据。从理论上说,虐待完全可以作为离婚的充分根据,但对虐待的解释却莫衷一是。因不能性交而无法生育的婚姻应当同意解除。这就是说,如果夫妇希望离婚,妻子持有不能怀孕的医生证明,他们便可以离婚。孩子是婚姻的结晶,把人们束缚在一种没有生育的婚姻中,只能是一种欺骗行为。离婚在美国之所以很普遍,是由于美国人在婚姻中,所寻求的并不是他们应当寻求的东西,另一原因是由于通奸得不到宽容的缘故。双方都应当把婚姻看成是一种伴侣生活,而不应当把它视为暂时的私通。这种视婚姻为私通的作法,很容易毁灭父母双全的家庭,如果一个女人每隔两年换一个丈夫,并从每个丈夫那里得到一个孩子,那些孩子就会失去他们的父亲,婚姻也就失去意义。如果从孩子的利益来看待婚姻,就会提出另一种观点。凡是疼爱孩子的父母都应当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使他们的孩子获得幸福。这就需要父母具有极大的自我克制力,这就要求父母认识到,孩子的权利远胜过他们自己的浪漫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