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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监事会工作制度
心理导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履行监事会的职责,建立和完善学会内部科学管理、民主决策和自我监督的制度,根据《学会章程》和本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为本会内部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以本会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会的财务活动和偿付能力、理事会的决策程序、理事会和秘书处领导成...—www.52psy.c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履行监事会的职责,建立和完善学会内部科学管理、民主决策和自我监督的制度,根据《学会章程》和本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为本会内部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以本会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会的财务活动和偿付能力、理事会的决策程序、理事会和秘书处领导成员履行本会职责的行为等进行监督,以保证本会资产和会员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不干预理事会的决策和秘书处的业务管理活动。 第二章 监事会、监事会主席职责 第四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监督检查本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选举和罢免监事会主席;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审查情况; 四、监督检查本会的财务情况,查阅财务会计相关资料,验证其财务报告、资金运营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发现本会资金营运和偿付能力出现异常情况可进行专门调查,调查结果向理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六、发现理事会的决策过程和理事会、秘书处领导成员履行职务时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提出纠正意见和要求; 七、对理事会的决策有权提出质疑,必要时可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八、收集会员对本会保障其权益的意见和建议,供理事会决策参考; 九、指导本会内部监督制度建设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监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工作和与本会理事会、秘书处的工作协调。 第七条 监事会设秘书,主要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和有关会议的记录、整理以及归档工作。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的会议分为监事会议、监事会主席办公会议两种。 第九条 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议主要内容是: 一、听取并审议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二、听取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三、听取并审议监事会对学会上一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的检查报告; 四、听取各地监事工作汇报和对下一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监事向会议提交的议题; 六、审议并通过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的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讨论需要监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并作出决议。 第十条 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有明确的目的和理由,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监事会议根据情况请理事会、秘书处派员列席。 第十一条 在监事会议召开前十日,向监事发出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临时会议另定通知方式和时间;监事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可采取举手或记名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由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与会议研究事项相关的同志、监事会秘书参加。会议主要内容: 一、研究日常工作; 二、研究处理理事会提交会签的有关事项; 三、对监事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及讨论的议案进行协调; 四、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采取下列方式: 一、监事会于每年初对本会上年度(会计年度)的财务状况进行一次例行审查。主要核查存有资产、财务收支情况,确认财务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并写出财务检查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本会的业务统计、财务月、季报应按时报送监事会,以便查阅了解情况。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查阅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或询问有关情况,本会各相关业务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三、监事会主席或派员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议。 四、理事会应当定期向监事会通报重大事项,包括重大的财务收支、资金营运和业务经营活动事项。 五、对会员反映的重大问题和理事会提交征询的重要事项可进行专项调研。 六、以其他认为必要的方式,及时了解理事会有关重大事项决策过程的情况、秘书处有关业务管理活动的情况及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对理事会需要会签的有关请示和报告,提出明确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对本会内部一般事项的监督检查情况以通报形式告知各监事,重大事项由监事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会章程和损害本会或会员利益的行为,应当及时向理事会反映和指出,要求纠正,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各监事要通过对所在地互保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了解、广泛听取互保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书面材料报送监事会,在认为必要时或作为建议议题提交监事会议讨论。 第十八条 各监事应遵守本会制定的保密规定,对本会商业秘密或需要调研尚未做出决定的有关事项,不得向会外或无关人员泄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