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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团体心理治疗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心理导读: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山西省团体心理治疗学会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及《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山西省团体心理治疗学会的分支机构是学会的组织基础,包括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是根据学会开展业务活...—www.52psy.c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山西省团体心理治疗学会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及《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团体心理治疗学会的分支机构是学会的组织基础,包括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是根据学会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而设立的工作机构。专业委员会是根据专业范围的划分而设立的专门从事学会某项专业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山西省团体心理治疗学会”的全称,不能单独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 分支机构接受学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山西省团体心理治疗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条 分支机构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发展理念。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科技发展趋势、学科发展需求及自身工作需要等开展分支机构设立、调整工作。
(二)依章依规管理。设立、变更和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充分酝酿讨论,履行民主程序通过,以会议纪要形式记录在案。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三)明确学会法人主体。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学会承担。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规范,不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山西省团体心理治疗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在学会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五)有挂靠单位和办公场所;
(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七条 工作委员会的设立标准:
(一)应有助于组织、规范学会某领域的工作,有助于团结、联合相关领域的专家为学会某方面工作而共同努力。
(二)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应由该领域专家担任,且有精力和能力承担相关工作,为学会服务。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标准:
(一)该专业研究领域需有比较完整的学科知识体系且已经成为一个相对稳定的专业领域。
(二)须有不少于10位具有副高级以上(其中至少3人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学会会员,且以该专业领域为主要研究方向,至少1人须在专业刊物上至少发表过1篇与该专业领域相符的科研论文且愿意参加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曾经组织过该领域学术活动;发展一定数量的跨学科跨专业的新会员。
第九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
(一)分支机构主要发起人向学会秘书处提交《山西省团体心理治疗学会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内容包括:拟成立的分支机构所涉及的学科、专业或工作的发展现状和方向,成立的必要性,业务范围和任务,成立后的工作人员、经费来源、挂靠单位支持情况,应注明主要发起人和联络人的情况。
(二)学会秘书处将拟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表提交执委会审议,列入常务理事会议题,由发起人向常务理事会做现场报告。
(三)常务理事会投票决定是否同意该分支机构设立。在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即可以筹委会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
(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开展筹备工作满一年可提出转正申请,筹委会主任向常务理事会现场做筹备期工作汇报,常务理事会投票决定是否同意该分支机构转正,经批准后该分支机构正式成立。
开展筹备工作满四年仍不做申请报告的,取消该筹备中的分支机构。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管理
第十条 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山西省团体心理治疗学会的规定按时换届,每届任期四年。须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主任原则上应为学会现任理事或曾任理事,并报常务理事会审批后生效。
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军人等兼任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的,应按有关干部任职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不得兼任其他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不得在3个以上(不含3个)专业委员会兼任委员。
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最多兼任3个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制,委员应为山西省团体心理治疗学会会员,总数以20—50人为限。设主任1人,副主任2—5人,应设秘书1人辅助主任的工作,并可根据需要建立秘书处。
分支机构的运行方式参照山西省团体心理治疗学会理事会的运行方式。专业委员会可以实行“三主任制”。
第十二条 不得将分支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其财务纳入山西省团体心理治疗学会统一管理。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必须纳入山西省团体心理治疗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具体按照《山西省团体心理治疗学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在其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需要使用印章,按照《山西省团体心理治疗学会印章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未经山西省团体心理治疗学会授权,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分支机构可以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归山西省团体心理治疗学会党委领导。
第十七条 山西省团体心理治疗学会积极支持分支机构的能力提升和创新发展,鼓励分支机构结合自身特点开展活动。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工作规范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应注意工作规范、学术规范:
(一)设秘书保持与学会秘书处的日常联系和沟通;
(二)按要求报送委员信息,如在任期内需要调整委员组成,应向秘书处报备并说明原因。
(三)每年应召开一次工作会议,至少在会前1个月向秘书处提交《分支机构年度工作会议登记表》,在会议结束后1周内将会议纪要报送秘书处。
(四)举办学术活动应至少提前3个月向秘书处提交《分支机构年度学术活动登记表》,正式会议通知送秘书处审核后方可发布。需邀请学会负责人代表学会出席的,由秘书处协调。
(五)学术活动对学会会员开放,并对在册会员予以优惠,优惠方式要以文字形式在正式会议通知中有明确表述。对会员优惠政策要完全落实。
(六)学术活动结束后2周内将纪要(或总结)、参会人员名单、现场照片或视频、电子版论文摘要集等报送秘书处备案。如出版论文集,应在封面体现学会标识和分支机构全称。
(七)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学术活动计划等材料。分支机构年度活动计划在学会网站进行预告,应按照事先制订的计划实施,如有调整应及时告知秘书处。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应积极参与学会相关工作:
(一)参加全国心理学学术会议相关工作,组织论文摘要审稿,参与硕博论坛评审,组织专题报告,推荐大会特邀报告人等。
(二)发展本领域的会员,推荐学会表彰奖励的候选人。
(三)参与学会组织的各类项目申请。
(四)为学会的发展和建设建言献策,以及参与学会其他重点工作。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应当定期将开展业务活动的情况报学会秘书处,不得弄虚作假。
学会应及时将分支机构情况及调整变化情况向山西科协报备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章 分支机构的评估
第二十一条 开展分支机构评估工作,每四年一次,在学会理事会换届年进行。分支机构应按要求提供书面评估材料,评估结果由常务理事会确认后发布,对评估不合格的分支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具体按照《山西省团体心理治疗学会分支机构评估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二条 属于下述情形之一的分支机构,其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一)未按要求提交工作报告或任何评估材料;
(二)一年未开展任何学术活动和业务活动;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换届,委员构成不符合规定;
(四)有严重违反学会章程和《山西省团体心理治疗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分支机构限期一年进行整改,对未按要求整改者予以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山西省团体心理治疗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团体心理治疗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